甲、乙方就乙方代理甲方机舱内广告(机舱内广告:机上电视、小桌板、座椅头片,纸杯四项,以下简称甲方机舱内广告)的广告发布业务,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选定乙方作为甲方机舱内广告总代理商,代理经甲方以书面形式授予乙方的所有形式广告。乙方可以受广告客户委托,设计、制作并向甲方提供广告客户拟在甲方机舱内发布的规定形式的所有广告;
2.乙方以电子文件格式向甲方提供广告稿,并向甲方以传真形式发广告定单。甲方应按经甲方书面确认的乙方定单及时予以发布(乙方保证在客户签约前,口头与甲方协商落实广告位置、发布时间等事宜并以书面形式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甲方确认广告定单)。
3.乙方须完成甲方下达的全年广告考核指标200万人民币,并按照公司绩效考核方式,由甲方品牌部每月对乙方的完成进度进行考核。如乙方未能完成,将视为违约。
4.乙方向甲方缴纳10万元保证金作为广告代理的风险担保金,并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对保证金进行处理。合同期满后,甲方根据乙方广告代理实际执行情况,按约定退还保证金。
2.甲方如需变更刊例价格,应以年度为周期进行变更,并提前1月通知乙方。已签订的合同,按原签订价格执行;
5.甲方对其机舱内广告位的设置及撤销有独立及绝对的控制权,但是应尽量保障与乙方已签订合同的顺利执行。
1.乙方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确定给予客户的最终执行价格或优惠幅度;但须事前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
3.本合同执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的权利。续签合同内容如出现变更,以甲方制定为准。
1.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广告发布计划,依约按时发布广告;(但遇航班延误旅客情绪不稳,飞行过程中空中气流长时间不稳定或影响飞行安全等一切不可抗因素发生时,甲方不承担漏播责任,但需积极协调补播等事宜。)
4.乙方提供的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坚持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的画面、内容、用语等,必须符合《广告法》第二章规定的准则。《广告法》规定应当向广告发布者提供证明文件的,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相关文件。不符合甲方播出要求的广告,甲方有权拒播或要求乙方修改。
广告发布计划确定后,若由于乙方客户原因需要更改发布计划的,乙方须至少提前30天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才能修改播出计划。甲方有权依据其机舱内整体装饰布置调整情况,变更播出时间及广告位置。若甲方出现更改情况,则甲方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修改广告发布计划。
2.应当保密或有理由应当保密的信息或专利,包括(但并不限于)有关销售成本和未公布的财务信息、产品和经营计划、设计规划、营销数据资料和赞助者的信息等,但不包括下述信息:
1.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的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3.本合同在执行中若发生争执,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予以解决,协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
1.因甲方不能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飞机检修、维护导致的停飞或减少飞机数量)或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广告发布计划无法履行时,事后由甲方负责补播,双方均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2.由于受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限制或党的政策、政府规定的要求,广告发布计划不能执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藏漂十年思念家乡的味道 我是自说自话的顺总 恋上一座城爱上一个家大成都又爱又恨 在传媒航空领域深耕细作 本是后山人偶做堂前客